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個人網路銀行/行動銀行業務服務契約約定條款
第一條 銀行資訊
(一) 銀行名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二) 申訴及客服專線:0800-016-168
(三) 網址:https://www.megabank.com.tw
(四) 地址:台北市吉林路100號
(五) 傳真號碼:02-8982-2345
(六) 銀行電子信箱:https://www.megabank.com.tw/webitem/contact.asp
第二條 契約之適用範圍
本契約係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業務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契約之約定;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網頁(網址:https://ebank.megabank.com.tw)所列示之內容為契約之一部分。
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契約。但個別契約對客戶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申請書及其附件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有同一效力。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三條 名詞定義
一、 「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業務」:指客戶端電腦或特定手機平台(iOS、Android)經由網路與銀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銀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銀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二、 「電子文件」:指銀行或客戶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三、 「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四、 「憑證機構」:為一公正機構,受理客戶有關帳務或身分資訊電子憑證申請(目前銀行之電子憑證認證機構為台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
五、 「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客戶申請憑證,除使用本契約規定之範圍外,尚得使用於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網站公告之應用範圍內,除此之外,客戶不得將該憑證作其他目的之使用。
六、 「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
七、 「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八、 「帳戶」:指訂約雙方以書面約定,作為客戶支付相關款項之指定活期性存款帳戶。
九、 「行動銀行」:為個人網路銀行之延伸服務,提供申請個人網路銀行服務之客戶可使用特定手機平台(iOS、Android),下載銀行行動銀行軟體,使用銀行所提供之行動銀行各項服務。
第四條 網頁之確認
客戶使用個人網路銀行前,請先確認個人網路銀行正確之網址,才使用個人網路銀行服務;並同意事先詳讀銀行公告或約定,及依照網路指示步驟操作,如因操作不當或其他任何非可歸責於銀行之事由,致有損及客戶權益情事發生時,客戶應自行負責。如有疑問,請電0800016168詢問。
銀行應以一般民眾得認知之方式,告知客戶個人網路銀行應用環境之風險。
銀行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隨時維護網站的正確性與安全性,並隨時注意有無偽造之網頁,以避免客戶之權益受損。
第五條 服務項目
銀行於個人網路銀行暨行動銀行提供存款、貸款、信用卡及理財等相關服務(個人網路銀行/行動銀行相關服務內容,以銀行網站公告為準)。
銀行對於個人網路銀行網站記載之相關訊息,應確保其正確性,且對客戶所負義務不得低於網站之內容。
第六條 連線所使用之網路
銀行及客戶同意使用網路進行電子文件傳送及接收。
銀行及客戶應分別就各項權利義務關係與各該網路業者簽訂網路服務契約,並各自負擔網路使用之費用。
第七條 電子文件之接收與回應
銀行接收含數位簽章或經銀行及客戶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文件後,除查詢之事項外,銀行應提供該交易電子文件中重要資訊之網頁供客戶再次確認後,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以網頁、E-MAIL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或客戶使用網站提供功能自行查詢。
銀行或客戶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文件,若無法辨識其身分或內容時,視為自始未傳送。但銀行可確定客戶身分時,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以網頁、E-MAIL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或客戶使用網站提供功能自行查詢。
第八條 電子文件之不執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銀行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文件:
一、 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文件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二、 銀行依據電子文件處理,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 銀行因客戶之原因而無法於帳戶扣取客戶所應支付之費用者。
銀行不執行前項電子文件者,應同時將不執行之理由及情形,以網頁、E-MAIL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或客戶使用網站提供功能自行查詢,客戶受通知後得以電話、E-MAIL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向銀行確認。
第九條 電子文件交換作業時限
電子文件係由銀行電腦自動處理,客戶發出電子文件,經客戶依第七條第一項銀行提供之再確認機制確定其內容正確性後,傳送至銀行後即不得撤回。但未到期之預約交易在銀行規定之期限內,得撤回、修改。
若電子文件經由網路傳送至銀行後,於銀行電腦自動處理中已逾銀行營業時間(週一至週五之下午三時三十分)時,銀行應即以電子文件通知客戶,該筆交易將改於次一營業日處理或依其他雙方約定方式處理。
網路轉帳(外匯交易除外)交易時間不論是否為銀行營業日,銀行均提供二十四小時服務,若於銀行營業時間(週一至週五下午三時三十分)結束後繼續操作者,則視為次一營業日帳。
跨行轉帳每筆金額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該筆跨行轉帳之截止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之下午三時三十分。於個人網路銀行繳稅,每筆金額須小於新臺幣200萬元(含),,若繳稅金額大於新臺幣200萬元,客戶須至財政部網路繳稅服務網(https://paytax.nat.gov.tw/)繳納,於該網站辦理網路繳稅交易為二十四小時服務,倘繳交稅款屬逾期不受理之繳款類別,其截止繳稅時間為政府機關繳稅通知所載繳稅截止日當日二十四時。於財政部網路繳稅服務網辦理網路繳稅每日單筆金額及每日多筆累計金額均無限制。
銀行提供客戶二十四小時於個人網路銀行線上申請取消約定轉入帳戶,客戶如欲恢復上述功能請至櫃台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條 費用
客戶自使用本契約服務之日起,同意依銀行所訂之收費標準(詳本契約附表-「兆豐國際商業銀行電子金融業務收費標準一覽表」)繳納各項交易處理服務費及安控裝備費,銀行並將上開收費標準公告於營業場所及網站。
前項交易處理服務費授權銀行於交易時自客戶之帳戶內自動扣繳,安控裝備費則應於申請時或展期時繳納;如未記載者,銀行不得收取。
收費標準於訂約後如有調整,銀行應於銀行網站之明顯處公告其內容,並以網頁、E-MAIL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使客戶得知(以下稱通知)調整之內容。
前項之調整如係調高者,銀行應於網頁上提供客戶表達是否同意費用調高之選項。客戶未於調整生效日前表示同意者,銀行將於調整生效日起暫停客戶使用個人網路銀行一部之服務。客戶於調整生效日後,同意費用調整者,銀行應立即恢復本契約相關服務。
前項銀行之公告及通知應於調整生效六十日前為之,且調整生效日不得早於公告及通知後次一年度之起日。
第十一條 客戶軟硬體安裝與風險
客戶申請使用本契約之服務項目,應自行安裝所需之電腦軟體、硬體,以及其他與安全相關之設備。安裝所需之費用及風險,由客戶自行負擔。
前項軟硬體設備及相關文件如係由銀行所提供,銀行僅同意客戶於約定服務範圍內使用,不得將之轉讓、轉借或以任何方式交付第三人。銀行並應於網站及所提供軟硬體之包裝上載明進行本契約服務之最低軟硬體需求,且負擔所提供軟硬體之風險。
客戶於本契約終止時,如銀行要求返還前項之相關設備,應以本契約特別約定者為限。
第十二條 客戶連線與責任
銀行與客戶有特別約定者,必須為必要之測試後,始得連線。
客戶對銀行所提供之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及其它足以識別身分之工具,應負保管之責。
客戶輸入密碼連續錯誤達三次時,銀行電腦即自動停止客戶使用本契約之服務。客戶如擬恢復使用,須再重新申請個人網路銀行密碼。客戶於一年內如未曾使用本契約服務,登入時須先變更密碼,且不得與前一次相同。為降低密碼被人竊取之風險,銀行每半年提醒客戶變更密碼。
為保障客戶金融交易安全,客戶使用行動裝置啟動行動銀行時,如偵測疑似遭破解(root或JB)或於虛擬環境執行,將無法使用行動銀行服務。
第十三條 交易核對
銀行應於(1)一般卡(非商務卡)之信用卡對帳單:帳單結帳日後第七個營業日前;(2)存款對帳單:每月第七個營業日前以E-MAIL方式將客戶之帳單送至客戶所填寫之E-MAIL ADDRESS中,如因有非可歸責於銀行之事由致無法遞送時,該月即不再重送,但客戶得經由個人網路銀行自行查詢。
銀行於每筆交易指示處理完畢後,以電子文件(如網頁、E-MAIL等方式)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客戶應核對其結果有無錯誤。如有不符,應於使用完成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電話、E-MAIL、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銀行查明。 銀行應於每月對客戶以平信、E-MAIL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寄送上月之交易對帳單(該月無交易時不寄)。客戶核對後如認為交易對帳單所載事項有錯誤時,應於收受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以電話、E-MAIL、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銀行查明。
銀行對於客戶之通知,應即進行調查,並於通知到達銀行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調查之情形或結果以書面方式覆知客戶。
第十四條 掛失
辦理電子金融憑證掛失,於銀行受理掛失停用並完成電腦登錄時生效,客戶欲取消掛失或重新申請,須攜帶身分證件、原留印鑑至銀行辦理。
辦理金融卡或IC金融卡掛失,該掛失金融卡於下列時點起被冒用所生之損失,除IC金融卡預付消費未用餘額外,全數由銀行負擔:(1)提取現款、轉帳入戶及磁條卡轉帳消費者,於銀行受理掛失停用完成電腦登錄時;(2)屬IC金融卡之轉帳消費功能者,於銀行受理掛失之次日上午六時起。
IC金融卡掛失止付後,其卡片內原圈存之金額須於掛失止付日起十二日後始得支用。
客戶欲取消掛失或申領新卡,須攜帶身分證件、原留存印鑑至原存行辦理。
第十五條 網路轉帳交易
網路轉帳交易之金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客戶轉帳至其在銀行其他新臺幣帳戶無金額限制,轉帳至銀行第三人特定帳戶部分或跨行轉帳部分或非約定帳戶轉帳部分或繳費服務部分,每日及每月累計轉帳限額,每筆轉帳限額,由銀行以顯著方式於網路上公開揭示,銀行並得隨時調整或訂定之。
客戶申請網路銀行交易功能並約定扣款帳號即預設開啟約定轉帳額度、繳費/繳稅、繳交信用卡、繳交貸款功能。
開立活期性存款帳戶之客戶得申請以網路轉帳方式將該帳戶存款轉入客戶本人在銀行開立之其他帳戶,亦得事先以書面約定為跨行轉帳或轉入第三人在銀行開立之帳戶,凡申請以e碼寶貝、行動安全碼或電子金融憑證辦理轉帳交易者,可向銀行申請轉入非約定帳戶轉帳之功能。轉入帳號如為銀行同業帳號時,有關之手續費同意銀行逕自客戶帳戶內扣取。
網路轉帳交易包含客戶使用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之轉帳交易,轉帳限額合併計算個人網路銀行及行動銀行之交易金額。
預約轉帳可預約十二個月內之轉帳交易。付款日若非為銀行營業日得順延至次一營業日執行。預約交易可於到期日前一日,透過個人網路銀行取消先前之預約交易。
預約外幣轉帳交易限原幣。若註銷使用個人網路銀行或帳戶結清,銀行將取消該帳戶所有未到期之預約交易。
個人之約定轉入帳戶於申辦日後次一日生效。
客戶利用行動銀行辦理之預約轉帳,如屆至預約轉帳日雖已終止行動銀行,惟並未終止個人網路銀行轉帳服務及使用者代碼者,仍不影響該筆預約轉帳交易之進行。
以個人網路銀行或行動銀行等方式於營業時間外(含假日)辦理轉帳及匯款存入之活期性存款,皆於存入當日開始計息,當日之切換點以24時為基礎。
繳費及繳稅服務:個人網路銀行之繳費類別項目細項列示銀行網站,立約人可透過個人網路銀行繳交各項稅款,包括所得稅、營業稅、營所稅、牌照稅、房屋稅及地價稅等;繳稅交易時間不論是否為銀行營業日,銀行均提供二十四小時服務,各項稅款截止繳稅時間為政府機關繳稅通知所載繳稅截止日當日二十四時,逾期即無法受理,立約人須臨櫃繳納;每筆稅款金額須小於新臺幣200萬元(含)。
數位存款帳戶相關轉帳規範請參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受理客戶以網路方式開立數位存款帳戶同意條款」。
第十六條 信託理財業務網路交易(含ETF/外國股票交易))
除ETF/外國股票之買進、賣出等交易時間另依本行網站公告為準外,如以網路為國內外基金之單筆及定時(不)定額申購、轉換、回贖交易時,不論是否為銀行營業日,銀行均提供二十四小時服務,惟於每一營業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之交易始為當日生效之交易,非營業時間內之交易,視為次一營業日或預約交易,欲取消非營業時間內之交易,須於生效日前為之,前開交易時間之限制,銀行得不經通知隨時調整,惟應以顯著方式於銀行網站上公告之。
網路下單交易所稱之營業日係指每週一至週五,並扣除國內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惟遇國外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國外次一營業日為基金交易日。
以網路申購基金時,單筆/定時(不)定額申購最低金額依銀行相關作業規定辦理。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交易完成後,銀行於兩個月內製作交易報告書,並至少每季定期製作對帳單,以書面或電子檔案之方式交付客戶,惟主管機關另有規定時,銀行將配合調整。
第十七條 無存單定存交易
新臺幣活期性存款或單一幣別之外匯活期性存款轉無存單定存,其每筆最低定存金額及存款期間及到期處理方式由客戶依銀行網路之指示選擇,每筆新臺幣定存最高限額以本行官網(https://www.megabank.com.tw)之業務公告為準。每筆外幣定存最高限額不得逾轉存當日以新臺幣一千萬元依銀行該存款外幣賣匯匯率折算後之等值外幣
無存單定存之利率均依轉存當日銀行該定存期間之牌告利率。客戶於銀行營業時間結束後,仍可繼續轉存定存,惟視為次一營業日帳,利率則適用次一營業日定存牌告利率。無存單定存限於營業時間內辦理解約,且限轉入原先活期性存款轉出帳號,客戶除以網路辦理外,亦得至櫃台辦理,印鑑參照原轉出帳戶;營業時間外,限以預約解約方式於網路辦理解約。
數位存款帳戶相關使用規範請參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受理客戶以網路方式開立數位存款帳戶同意條款」。
第十八條 線上外匯交易
線上外匯交易於銀行營業時間內(營業日之上午九時十分至下午三時三十分)及營業時間外(營業日16:30至次一營業日08:00,含假日)可辨理交易,惟營業時間外交易不含交叉換匯,且轉出轉入帳戶限同一人。線上外匯交易係指銀行掛牌之外幣對新臺幣以及銀行掛牌之外幣對外幣之當日即期外匯交易。客戶得至銀行櫃台領取外匯水單。
客戶與銀行線上外匯交易每筆最高金額依網路揭示金額為準。
客戶申請個人網路銀行即預設開啟網路外匯申報服務。
每日外匯結匯交易累計超過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時,須加簽電子簽章後傳送至銀行。銀行確認電子簽章相符後,將客戶所填製之網路外匯交易清單暨媒體及其他規定文件,隨同外匯交易日報送中央銀行。
客戶辦理網際網路外匯申報,應參考銀行網站提供之填寫申報書輔導說明,並就銀行網站提供之申報書樣式確實填報。
客戶利用網際網路辦理外匯申報經查獲有申報不實情形者,其日後有關外匯申報事宜,應至銀行櫃台辦理。
銀行得視外匯市場狀況或系統因素,於網站公告後,暫停/恢復線上外匯交易。
線上外匯交易最低交易金額為等值新臺幣壹百元
第十九條 黃金存摺交易
個人網路銀行黃金存摺交易時間為銀行營業日之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三十分/span>,每筆交易限額另於銀行網站公告之,其申購、回售交易限約定帳戶且對應帳戶僅限銀行本人新臺幣或外匯活期性存款帳戶,外幣帳戶僅限美元交易,黃金存摺之申購、回售交易不受轉出帳號約定限額之限制。
第二十條 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
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客戶的隱私權益,銀行向客戶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客戶下列事項:
一、 蒐集者名稱(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二、 蒐集之目的。
三、 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 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 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有關銀行蒐集客戶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客戶可至銀行網站(https://www.megabank.com.tw)查詢。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客戶就銀行保有客戶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銀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銀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銀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客戶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 銀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客戶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客戶得向銀行請求停止蒐集。
四、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銀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客戶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銀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客戶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銀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客戶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銀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客戶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客戶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銀行客服(0800-016168)詢問或於銀行網站(網址:https://www.megabank.com.tw)查詢。
客戶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客戶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銀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客戶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
第二十一條 電子文件錯誤之處理
客戶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如因不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銀行應協助客戶更正,並提供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項服務因可歸責於銀行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銀行應於知悉時,立即更正,並同時以電子文件、電話、E-MAIL、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客戶。
客戶利用本契約之服務,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客戶之事由而發生錯誤時,倘屬客戶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金融機構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一經客戶通知銀行,銀行應即辦理以下事項:
一、 依據相關法令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及相關資料。
二、 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三、 回報處理情形。
第二十二條 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
銀行及客戶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銀行或客戶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子文件(如網頁、E-MAIL)、電話、書面、平信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銀行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銀行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 銀行能證明客戶有故意或過失。
二、 銀行依前項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四十五日。惟客戶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銀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銀行負擔。
第二十三條 資訊系統安全
銀行及客戶應各自確保所使用資訊系統之安全,防止非法入侵、取得、竄改、毀損業務紀錄或客戶個人資料。
第三人破解銀行資訊系統之保護措施或利用資訊系統之漏洞爭議,由銀行就該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第三人入侵銀行資訊系統對客戶所造成之損害,由銀行負擔。
第條二十四 保密義務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銀行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文件因使用或執行本契約服務而取得客戶之資料,不洩漏予第三人,亦不可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目的,且於經客戶同意告知第三人時,應使第三人負本條之保密義務。
前項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
第條二十五 損害賠償責任
銀行及客戶同意依本契約傳送或接收電子文件,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有遲延、遺漏或錯誤之情事,而致他方當事人受有損害時,該當事人應就他方所生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第條二十六 紀錄保存
銀行及客戶應保存所有交易指示類電子文件紀錄,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客戶如未保存者,推定以銀行所保存之紀錄為真正。
銀行對前項紀錄之保存,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存期限為五年以上,但其他法令有較長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條二十七 電子文件之效力
銀行及客戶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契約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但法令另有排除適用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八條 客戶終止契約
客戶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親自、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辦理。
第二十九條 銀行暫停交易及終止契約
客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銀行得隨時暫停存款帳戶及其個人網路銀行業務之服務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一、 不配合核對或重新核對身分者。
二、 提供不實資料開立帳戶者。
三、 利用帳戶從事詐欺、洗錢等不法行為者。
四、 帳戶經查屬偽冒開戶者。
五、 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帳戶者。
六、 帳戶屬衍生管制帳戶者。
七、 帳戶發生異常交易之情形。
八、 不配合銀行定期審視、更新客戶資料。
九、 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者。
十、 帳戶往來資金疑似源自貪瀆或濫用公共資產時。
十一 、拒絕提供實質受益人或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
銀行終止本契約時,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客戶,但客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銀行得隨時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客戶終止本契約:
一、 客戶未經銀行同意,擅自將契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二、 客戶依破產法聲請宣告破產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清算程序者。
三、 客戶違反本契約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六條之約定者。
四、 客戶違反本契約之其他約定,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五、 客戶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或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第三十條 契約修訂
客戶同意日後若銀行推出新產品或有關服務項目時,銀行得隨時增訂該項新產品或有關服務項目之約定內容,並將其公告於銀行官方網站。
本契約約款如有修改或增刪時,銀行以書面、網站公告、登入網頁說明、E-MAIL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客戶後,客戶於七日內不為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但下列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前六十日以書面、網站公告、登入網頁說明、E-MAIL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客戶,並於該書面、網站公告、登入網頁說明、E-MAIL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以顯著明確文字載明其變更事項、新舊約款內容,暨告知客戶得於變更事項生效前表示異議,及客戶未於該期間內異議者,視同承認該修改或增刪約款;並告知客戶如有異議,應於前項得異議時間內通知銀行終止契約:
一、 第三人冒用或盜用使用者代號、密碼、憑證、私密金鑰,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銀行或客戶通知他方之方式。
二、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三十一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事項
本契約服務係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銀行茲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聲明本契約服務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有關解除權之規定。
本契約服務衍生之相關問題,立約人得以書面(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吉林路100號)或電話(服務電話:0800-016168)方式,向銀行提出申訴。
第三十二條 文書送達
客戶同意以契約中載明之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客戶之地址變更,應即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銀行,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如客戶未以書面或依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變更地址時,銀行仍以契約中客戶載明之地址或最後通知銀行之地址為送達處所。銀行對客戶所為之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推定為已送達。
第三十三條 法令適用
本契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
第三十四條 法院管轄
因本契約而涉訟者,銀行及客戶同意以首次受理本業務申請之國內銀行營業單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或臺灣 臺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之適用。法律有專屬管轄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標題
本契約各條標題,僅為查閱方便而設,不影響契約有關條款之解釋、說明及瞭解。
第三十六條 不當使用之解約
如經銀行研判客戶帳戶有疑似不當使用之情事時,銀行得逕自終止客戶使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之轉帳,提款卡並得收回作廢。
第三十七條 契約分存
本契約壹式貳份,由銀行及客戶各執壹份為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