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相關注意事項與同意約定條款
選擇欲結清銷戶之帳號
選擇結清銷戶後欲轉入之銀行代號與帳戶
交易結果


申請本項業務需事先準備好本行晶片金融卡與讀卡機
存戶同意貴行以下聲明及注意事項
  1. 本項服務對象限為本行新臺幣活期性存款之存戶,並須備有讀卡機以及本行所核發之晶片金融卡,並於交易頁面輸入晶片金融卡之密碼,以完成存戶身分確認。
  2. 線上結清銷戶之帳戶限為本行新臺幣存款帳號與支票存款帳戶。
  3. 本帳戶結清銷戶係出於存戶本人之意思表示,存戶確認結清之帳戶與本行已無任何相連結業務往來(包括但不限於匯款、利息所得、投資利得、貸款自動扣繳、公共事業、證券交易扣款帳戶及其他費用代扣等業務),並已辦理一切與該帳戶有關之變更,且同意自本帳戶終止後,如有應付款項無法自該帳戶扣繳者,概由存戶自行負責。
  4. 本帳戶之金融卡(含已製卡未領用或已領卡但未啟用者)、存摺於銀行完成銷戶手續,當日即同時作廢。原存摺所載之餘額已依貴存戶之指示返還,嗣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對銀行提出任何主張或要求;倘因帳戶結清此所衍生一切法律責任及損失,由存戶自行負擔。
  5. 存戶於線上申請帳戶結清時,其結清帳戶之餘額若選擇匯入其他行庫之本人新臺幣活期存款帳戶,其結清帳戶餘額連同利息不足以支付其他因匯款所衍生之相關手續費者,本行得不予受理,請存戶臨櫃辦理。
  6. 存戶茲同意留存相關聯絡電話等資料,俾便於匯出款項發生退匯等情事時,供本行與存戶聯絡。
  7. 支票存款戶結清應先確認已無票據流通在外(含空白票據)。嗣後,倘有本帳戶票據提示或有關本帳戶票據所發生之一切糾紛,概由存戶自行負責,與本行無涉。
  8. 結清銷戶基準日係以本行電腦系統完成銷戶日為準。
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
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 臺端的隱私權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向 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 臺端下列事項:(一)蒐集者名稱(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1. 有關本行蒐集 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 臺端詳閱如後附表或本行網站。
  2.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 臺端就本行保有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1.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2.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3. 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4.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5.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3. 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本行客服(0800-016168)詢問或於本行網站(網址:https://www.megabank.com.tw/)查詢。
  4. 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契約約定條款
第一條、銀行資訊
  1. 銀行名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2. 申訴及客服專線:0800-016-168
  3. 網址:https://www.megabank.com.tw
  4. 地址:台北市吉林路100號
  5. 傳真號碼:02-8982-2345
  6. 銀行電子信箱:https://www.megabank.com.tw/webitem/contact.asp
第二條、契約之適用範圍
    本契約係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之一般性共同約定,除個別契約另有約定外,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1. 個人網路銀行服務網頁(網址:https://ebank.megabank.com.tw)所列示之內容為契約之一部分。
  2. 個別契約不得牴觸本契約。但個別契約對客戶之保護更有利者,從其約定。
  3. 申請書及其附件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有同一效力。
  4.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三條、名詞定義
  1. 「網路銀行業務」:指客戶端電腦經由網路與銀行電腦連線,無須親赴銀行櫃台,即可直接取得銀行所提供之各項金融服務。
  2. 「電子文件」:指銀行或客戶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3. 「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4. 「憑證機構」:為一公正機構,受理客戶有關帳務或身分資訊電子憑證申請(目前銀行之電子憑證認證機構為台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
  5. 「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客戶申請憑證,除使用本契約規定之範圍外,尚得使用於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網站公告之應用範圍內,除此之外,客戶不得將該憑證作其他目的之使用。
  6. 「私密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由簽署人保有,用以製作數位簽章者。
  7. 「公開金鑰」:係指具有配對關係之數位資料中,對外公開,用以驗證數位簽章者。
  8. 「帳戶」:指訂約雙方以書面約定,作為客戶支付相關款項之指定活期性存款帳戶。
  9. 「行動銀行」:指客戶下載銀行所提供之行動銀行軟體,或使用智慧型手機之瀏覽器連結至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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