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服務之目的係透過線上服務與政府資料結合,提供本行客戶以數位方式更新留存於本行之個人戶籍及通訊地址。
二、 台端於線上更新戶籍地址資料,同意並聲明下列事項:
(一) 同意授權本行透過數位發展部於個人化資料自主運用(下稱MyData)服務平臺,經由台端以晶片金融卡取得台端在MyData服務平臺之「內政部戶政司-戶政國民身分證影像」資料作為佐證,更新台端所留存於本行系統之戶籍地址資料。
(二) 台端同意以自MyData服務平臺所取得之電子文件(「內政部戶政司-戶政國民身分證影像」),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留存於本行之通訊地址應與實際情形相符,倘若留存不符地址,且銀行不知情時,其因此所受之權益損失將由台端負擔。
一、本行向台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台端下列事項:
(一) 蒐集者名稱(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二) 蒐集之目的。
(三) 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 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 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一)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台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 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台端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四)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並經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五) 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台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台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本行客服(0800-016168)詢問或於本行網站查詢。
五、除本行為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之資料外,台端得自行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台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台端相關或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