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
3
4
5
同意條款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本行」)之受理客戶以網路方式開立數位存款帳戶同意條款

開立數位存款帳戶同意條款

一、注意事項

  • 本數位存款帳戶開立後僅限於電子化管道(全球金融網、網路ATM、行動銀行以及實體ATM)進行交易, 恕無法提供須「核驗印鑑」之臨櫃交易
  • 申請人如有臨櫃辦理須「核驗印鑑」之業務需求,須負責人持身分證、第二證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與欲留存之印鑑,親赴開戶時選定之往來分行(帳號前三碼為該分行代號)辦理留存實體印鑑,若不便赴往來分行辦理,得由其他分行執行代收及對保事宜後,轉送往來分行作業處理,經本行核驗身分無誤並完成作業程序後,即可臨櫃辦理除存款以外之銀行業務。
  • 申請人之身分限為依本國商業登記法登記之獨資商業,其負責人限本國國籍之成年自然人,且負責人本人無受監護與受輔助宣告。同一申請人僅限申請台幣、外幣數位存款帳戶各一戶
  • 申請人應確實填寫負責人個人及商業組織之基本資料。如經本行事後驗證所填寫資料與證明文件係經偽冒、變造者,本行得拒絕受理開戶申請。
  • 本行台幣數位存款帳戶係屬活期存款帳戶、數位外匯存款帳戶(以下稱:外幣數位存款帳戶)係屬外匯綜合活期存款,除於本同意條款另有約定外,皆需遵循本行「存款開戶總約定書」之相關約定條款,請務必詳閱該約定書內容。
  • 本行既有存戶且已申請 個人網路銀行 服務者不得另開立數位存款帳戶,若因上述緣由造成無法申請之情況,請洽臨櫃辦理。
  • 本行係遵循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案(FATCA)」及「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之金融機構,倘申請人無法配合稅務身分之審查或組織行號及負責人非本國稅籍(含負責人有雙重國籍)者,恕無法於線上開立數位存款帳戶。
  • 線上申請開立數位存款帳戶開戶成功後,本行將主動寄送電子郵件及簡訊,提醒申請人數位帳戶開立完成。
  • 本數位存款帳戶無實體存摺及對帳單,相關帳務資訊一律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
  • 申請台幣數位存款帳戶者,本行一律提供一般晶片金融卡,並寄送至通訊地址。
  • 申請人開立台幣數位存款帳戶完成並收到晶片金融卡後,請盡速依開卡說明啟用晶片金融卡,若申請人自申請日起算逾 12 個月未啟用者,本行得將金融卡及密碼,逕行作廢,申請人如仍有用卡之需求得重新提出申請,本行並得酌收費用。
  • 帳戶結清銷戶方式說明:
    臨櫃辦理(台/外幣數位存款帳戶):申請人負責人持身分證、第二證件,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親赴分行經本行行員確認身分無誤後,辦理結清銷戶。
  • 申請人同意得以符合電子簽章法之簽章,或以「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所訂之安全規範,做為身分識別並同意據以申請數位存款帳戶,無需另行簽名或蓋章。
  • 申請人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法,依本同意條款交換之電子文件,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 申請人同意本數位存款開戶總約定書由本行以電子通路之方式提供收執,視同實體文件交付。
  • 對於申請人於線上申請開立數位存款帳戶,本行保有准駁與否之權利。

二、數位存款帳戶交易權限

  • 台幣數位存款帳戶之交易範圍限於存提款、繳費稅、轉帳、匯款。
  • 繳稅費交易及非約定轉帳交易限以自動化管道(全球金融網/ATM)為之。
  • 除存入款項之業務外,不得至臨櫃辦理須「核驗印鑑」之業務(已依本同意條款一、注意事項第2點辦理者除外)。
  • 數位存款帳戶交易權限:
    ( 獨資商業 之數位帳戶需使用自然人憑證及 工商憑證 搭配讀卡機始得申請。請見下表)
    數位存款帳戶種類 獨資商業
    身份驗證機制 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
    可轉帳對象別 本行/他行帳戶皆可
    非約定轉帳限額(萬元) 新台幣30/50/200(註)
    約定轉帳限額 新台幣2000/2000/2000(萬台幣)
    外幣100/100/100(萬美元)
    註:
    表內30/50/200表示交易最高限額為每筆新台幣30萬元/每日累計50萬元/每月累計轉出最高限額200萬元;其餘數字以此類推。
  • 開立數位存款帳戶前已申請全球金融網者,安控機制依申請當時與本行約定之安控為主,且僅數位存款帳戶適用前述轉帳交易限額,一般臨櫃開立之帳戶交易仍依申請當時約定為主。
  • 金融卡之功能:完成開卡後預設功能僅限查詢餘額、提領現金、繳費稅、非約定轉帳(需另於本行雲端櫃台或網路ATM啟用),並無約定轉帳功能,如欲啟用金融卡約定轉帳功能,須依本同意條款一、注意事項第2點辦理。

三、外幣數位存款帳戶交易範圍及限制

  • 外幣數位存款帳戶之交易範圍僅限於外幣存款、外幣匯入匯款、匯出至約定轉入帳戶;未於線上開戶時設定約定轉入帳戶者,不得辦理外幣匯款。
  • 申請人需已開立本行台幣數位存款帳戶,始得申請外幣數位存款帳戶,或得於申請台幣數位存款帳戶時一併開立。
  • 申請人於申請本行外幣數位存款帳戶時,須同意啟用同一統一編號之「約定轉出帳戶間皆可互轉」功能;惟申請人前已申請全球金融網且將實體帳戶設定約定轉出帳戶者,則於申請本行外幣數位存款帳戶時,將一併啟用實體帳戶間之互轉功能;有關網路外匯交易申報部份,申請人須同意並遵守本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全球金融網服務約定事項』約定條款辦理。
  • 轉帳額度:皆比照本行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全球金融網服務約定事項』 約定條款辦理;承做國內外匯結購、售交易且安控機制使用行動安全碼者,其每日累計轉出限額為 等值新臺幣50萬元(不含)內 所有自動化管道額度併計,若有超出限額需求者,須依本同意條款一、注意事項第2點辦理留存實體印鑑,並於本行臨櫃 申請企業XML電子憑證作為全球金融網外匯交易之安控機制。
  • 不得至臨櫃辦理須「核驗印鑑」之業務(已依本同意條款一、注意事項第2點辦理者除外)。

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

親愛的客戶您好,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 臺端的隱私權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向 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應明確告知 臺端下列事項:(一)蒐集者名稱(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二)蒐集之目的(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 有關本行蒐集 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詳閱如後附表或本行網站。
  •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 臺端就本行保有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 (1)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2)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 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 (3)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 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 (4)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5)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行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行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 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得向本行客服(0800-016168)詢問或於 本行網站查詢。
  • 臺端得自行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惟 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如果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需之資料,本行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或較佳之服務,敬請見諒。

同意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個人資料查驗

為完成數位存款帳戶之開立,本行將會把申請人所輸入的負責人資料及獨資商業資料,送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做資料查驗,查詢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驗證(Z21)及通報案件紀錄、補充註記資訊(Z22)。

提醒您: 為了保障申請人權益,請於開戶前審閱『 隱私權資訊 』、『 存款開戶總約定書 』、『 金融卡約定事項 』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全球金融網服務約定事項

登入與同意條款

獨資商業統一編號

負責人身分證字號

手機號碼

獨資商業不具中華民國以外之稅務身分

負責人本人皆不具中華民國以外之稅務身分

圖形驗證碼

驗證碼

提醒您:目前僅開放獨資行號申請數位存款帳戶

下一步